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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对国家有责任感,有大局意识,重诚信,讲信义。
2、拥护《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行规行约》及各专业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影响力、区域范围内有辐射力;对整体行业发展有集体观念、市场观念,积极参与行业发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4、单位会员应在中国境内有合法的生产场地或办事机构并取得相关证书。
5、会员所从事的行业应为医药和包装的生产、科研、检测、销售等医药包装相关行业;其它行业单位可作为非会员单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部分活动。
第三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1、在协会官方网站提交入会申请并同时将所提交的《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入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寄送至协会秘书处。
2、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将申请资料报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经过复审,同意后批准入会。
4、由中国医药包装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并审核通过网络注册申请。
第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享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和价格。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协会期刊、杂志的优先订阅、索取权。
5、其它由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规定的、针对特定活动的,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6、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会员有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2、向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
3、积极学习和宣传行规行约、包装科技知识,推广先进经验、优质产品和科技成果,促进、推动行业进步。
4、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缴费后应向协会秘书处申领当年度的会员证书,并按照《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有效的会员证书。
5、会员单位应有专职的(或固定的)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工作。当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联络员变更申请至协会秘书处,以便及时更新联络信息。联络员职责如下:负责参加协会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及日常事务联系工作;传达协会信息;向协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费缴纳情况;向协会报告会员信息的变更等。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限制和退会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需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的退会申请,协会经相关程序后为会员办理退会。会员退会时,会员证应交回。
2、按《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按其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官方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公布。会员有非连续的未缴费记录的,协会有权限制其部分会员权利,如限制被选举权、限制期刊索取权等。
3、会员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协会章程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除名,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4、其它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认为应当限制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况。
第七条 附则
1、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理事会。
3、本办法自2019年04月26日第十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协会收取会费目的是为了服务会员、保障日常运行,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的义务。
第二条 单位会员会费
1.普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6000元;
2.理事单位(标委会单位委员)年度会费9000元;
3.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40000元;
4.事业单位、地方协会年度会费1000元 ;
5.各级政府部门免收会费;
第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
1.各会员单位应在本年度的6月底以前将当年的会费缴至协会秘书处;
2.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会费后即为会员单位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单位,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如调研、信息搜集、杂志、网站、微信、多媒体运营、标准化活动等;
2.用于协会的发展及秘书处日常支出。
第六条 会费的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的支出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7日第十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9年04月26日第十次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根据《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证是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有效证件。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并管理,并按每届五年,每年换发一次。每个会员单位(或个人)发放一个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证颁发的范围是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函审,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证需加盖“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印章,并在会员证有效期内方为有效。
第五条 会员证在有效期内的会员在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时,可享受《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会员证须由会员单位(或个人)妥为保管,不得仿制、涂改或转借。
第七条 会员证遗失者,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补发会员证的申请,经审查后,补发新的会员证。
第八条 因违纪违法被处分、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使行业声誉蒙受巨大损失的会员,协会应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新发展的成员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在会员证有效期内,因单位名称变更需要换发变更会员证的,由会员单位填写《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并寄送至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换发新证时必须交回旧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证有效期至会员单位(个人)缴费当年度的自然年末止,每年换发一次。会员单位缴费后应及时索取新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交回有效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04月26日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3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