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提出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确保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序推进。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省、市、县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省、市、县各级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确保食品和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
《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推进步伐,确保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出台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统筹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