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官方网站!
  • 返回列表
  • 国家药监局:将推动大包装规格药品在医疗机构使用

    国家药监局 2023/11/08 13:25:14

           针对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为医疗机构提供大包装药品的提案》,国家药监局官网日前公开相关答复指出,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听取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等多方意见,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加强药品过度包装治理,积极鼓励持有人根据医疗机构需求提供大包装规格药品,推动大包装规格药品在医疗机构的使用,提高患者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

            

           家药监局在答复中表示,国家药监局一直高度重视药品包装及包装规格的规范与管理。一是强化药品包装管理体系建设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提出引导医疗机构针对门诊、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场景和类型提出药品包装规格需求。引导药品生产者优化药品包装规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行业专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药品包装治理工作,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药品包装设计与管理研究,不断优化我国药品包装设计与管理体系建设,坚决遏制药品过度包装现象,确保药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二是优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制度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对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持有人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即可,极大简化了变更程序,提高了药品审评审批效率。已发布的《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均有关于药品包装规格变更的相关判定原则,变更包装规格属于微小变更。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大包装规格需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变更药品包装规格,在年度报告中报告监管部门即可。三是加强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药监局严格管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在审批药品时,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此外,国家药监局还在答复中介绍了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如生态环境部牵头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鼓励医疗机构立足于满足住院患者需求,明确提出包装规格需求,积极采购大包装药品,通过扩大大包装药品临床需求,引导企业变更包装规格;国家医保局在药品价格管理和集中采购中,积极鼓励医药企业推广使用大包装药品,有效节约药品包材成本,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国家医保局对纳入医保目录内药品,按通用名管理,不区分厂家,不区分包装和规格。不同上市包装规格的药品都在支付范围内。

    协会服务热线

    010-6226-7180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协会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