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生产使用行为,保障中成药质量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中药提取的监管要求,加强对中药提取物的备案,强化中药材前处理和药渣的管理,界定具有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提取物范围,对提取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定性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提取能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中药提取委托加工。为避免一刀切带来各类次生问题,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省和外省异地建立提取车间,但必须严格管理。
对于药品生产的中药提取物的使用和生产,征求意见稿要求实行双备案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中成药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提取物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核定相应的提取物生产范围,经省局备案同意后才能对外销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中药材前处理能力。外购中药饮片投料生产的,应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应建立药渣处置管理制度,对废渣的数量、流向实行登记并可追溯,防止药渣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