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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计委要求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

    中国医药报 2014/03/24 10:24:27

            日前,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通过明确任务分工、建立逐级报送制度、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和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等措施,落实《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工作。
      通知对国家卫计委有关司局的具体任务进行了分工,并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其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其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案件中涉及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县级、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处或掌握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第四、第五条进行核实。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实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其部门网站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国家卫计委网站“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栏将转载各省(区、市)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的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处理规定。对1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该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对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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