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提出要求,明确提出对2012年版基本药物目录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基层可在坚持基药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
意见指出,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可暂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要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
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具体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督促供货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记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参与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