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号)发布。该规章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共六章二十八条,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全口径统计范围;调整了统计基本任务和适用范围;强化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保障;增加了统计资料公开以及统计人员素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规定了部门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统计调查对象发生违法情况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归档制度。
为有效解决统计机构和各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重复统计、多头统计的问题,提高统计调查的权威性和数据的质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与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