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通告,对小微企业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可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国家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退还于2015年1月1日~5月27日期间缴入中央国库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药典和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费、新药审批费、新药开发评审费,国家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小微企业相关费用。
今年5月27日,国家总局下发《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自2015年5月28日(含28日)起,小微企业可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相应收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