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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20条意见(见下图),以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地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违法操纵市场抬高价格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部分已出台措施尚需落实等问题。
在提高监测灵敏度和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力度方面,《意见》明确,实施分类处置,对确定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短缺药品,由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及时会商相关部门和地方,采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加快药品注册审批、组织临时进口采购等方式保障供应;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报告,药监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通报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药监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
为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意见》要求,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通过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药品采购政策等措施,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优化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增加药用原料有效供给,推动制剂企业联合原料药企业组成供应联盟,落实优化原料药等登记和审评审批程序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原料药等审评审批效率和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