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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印发,企业端模块包含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

    国家药监局 2022/04/13 14:57:02

           4月12日,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以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同期启用其中在企业端模块中的产品部分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做出的明确要求

      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是《药品管理法》提出的一项新制度。《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为切实做好数据共享和信息应用,国家药监局已经建设了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为方便持有人填报,该模块直接对接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的药品注册、药品生产许可等有关信息,实现了关键基础信息自动带出,有助于提高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后续,国家药监局还将充分发挥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优势,逐步将年度报告信息分别归集纳入药品品种档案、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夯实药品智慧监管的信息基础。

      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分为企业端和监管端。企业端采集信息包括公共部分和产品部分两方面内容。其中,公共部分包括持有人信息、持有产品总体情况、质量管理概述、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接受境外委托加工情况、接受境外药品监管机构检查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产品部分包括产品基础信息、生产销售情况、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四个方面内容。持有人完成药品年度报告的填报并提交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端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

    第十一条  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情况应当包括:

    (一)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上市后研究情况;

    (二)药品上市后变更中的已批准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情况;

    (三)生产中药饮片用中药材质量审核评估情况,以及炮制或者生产工艺变更验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药监局在印发的通知中说,鉴于我国首次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尚处于试运行阶段,2021年度报告信息填报时间截止为2022年8月31日;从明年开始,每年4月30日之前填报上一年度报告信息。



      附件:1.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
         2.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模板(2022年版)
         3.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企业端操作手册
         4.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监管端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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