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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医药报 2013/10/31 10:39:34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修改意见和建议。
         今年5月,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并确定由国家总局牵头修订。此次修订过程中,征求了各地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食品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5000余条;委托有关单位开展课题研究30多项;召开相关座谈会、研讨会近30次;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经过广泛调研和论证,10月10日,国家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共134条。
         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其中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送审稿还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
         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管。送审稿还提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借鉴药品监管经验,送审稿提出,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
         此外,送审稿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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