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官方网站!
  • 返回列表
  • 国家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发布

    中国医药报 2013/11/18 13:28:11

           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总局第2号令形式公开发布。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结合监管体制改革和工作实际,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将《暂行办法》中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承担。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案情重大、复杂等需要提交总局研究确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承担,既确保总局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也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效率。同时,规定总局在法制司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该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总局专项列支。

    热点新闻

  • 协同推进,共促药包材标准高质量发展 ——2023中

    2023/12/14

  • 新年献词 | 心怀热爱,勇毅前行

    2024/01/01

  •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2024年活动计划

    2024/02/04

  • 喜讯!我协会顺利通过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2024/09/14

  • 为会员服务,促行业发展——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亮相~

    2024/11/06

  • 协会服务热线

    010-6226-7180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协会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