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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从6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重点检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结果。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前期调研及培训。通过汇总分析药品价格监测、价格举报、媒体反映信息,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协会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收集违法线索,确定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开展药品价格政策和检查技能培训。第二阶段,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根据前期调研发现的问题,对发现违法线索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进行检查;结合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原料药、血液制品、中药饮片及其他药品品种,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10%。第三阶段,对医疗机构、采购平台等进行检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省范围内三级甲等医院、省级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随机抽查,组织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以及行业协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20%。
国家发改委明确,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以下行为: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的行为;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的行为;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其他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查处案件,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保持举报系统畅通,快速办理举报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召开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相关协会等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普遍性问题,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要求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等引以为戒。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