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及麻黄草的管理。
通知指出,除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外,任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收购、经营麻黄草。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麻黄草,需严格审核购买单位的资质,只能将麻黄草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通知强调,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麻黄草购、销、存管理,保证来源清楚,流向可核查、可追溯。要建立麻黄草收购、销售台账,并保存3年备查。麻黄草收购资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中药材专业市场不得经营麻黄草类药材。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黄草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采挖、销售、收购、加工、使用麻黄草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