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13年9月27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4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号令发布。
该规定共九章五十条,规定了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与发布、备案与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清理等。
《规定》除进一步细化要求、完善制度、优化程序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改:一是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写入立法原则,强调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二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合理诉求的权利,公众可以通过信件、局互联网留言等多种途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有关立法建议;三是探索建立立法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对立法草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管理措施有重大调整,或者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四是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发现有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五是强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归口管理,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确保立法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