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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取消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等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规定,取消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究立项审批的初审、对国家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对国家总局负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对国家总局负责的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的初审、对国家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对国家总局负责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初审等7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